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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3)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的,可在减亏额的50%以内增加工资,增长幅度应严格控制在3%以内。
  3.企业当年应交税金的欠交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三、有关工资计算公式
  1.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净增长率×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率=(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人均出口创汇增(减)率=(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毛实现税利总额/当年职工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人均工资基数×核定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基数×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人均工资基数×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经批准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在中心下岗人员人均补贴金额×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1)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是指一头挂钩集团公司经市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下岗人员人数。(2)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44+91)×6个月+(318+91)×6个月=4464元。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清算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五、清算步骤
  属于1999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0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核批准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0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0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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