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9]302号 1999年12月13日)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和调控,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和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交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属本通知工资清算范围。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1999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1999]1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它政策为依据。
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9年实现税利时可适当调整。
(1)由于进行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原因,而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调整税利。
(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办发[1997]54号)规定,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精神,本年度处理库存产成品积压造成的损失摊销超过1998年损失的差额,在计算实现利税时,可予确认;不足或等于上年摊销部分,不得调整实现税利。
按上述内容调整计算税利时,均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2.人均新增工资的清算办法
(1)实行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总公司当年经批准的清算数。如有突破的,其突破部分的工资总额要相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工资方案时,在人均工资基数内予以扣除。
(2)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应以企业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为原则。企业效益增长的,其人均工资在不超过效益增幅的前提下允许列支成本;效益下降的,人均工资也随之下浮,但下降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挂钩办法,由于特殊原因而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