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有关险种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321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文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下列险种(见附件)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应按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度内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
免税具体险种
1.祥和定期保险
2.祥运定期保险
3.祥瑞终身保险
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5.康宁终身保险
6.康宁定期保险
7.安居定期保险
8.附加定期保险(A型)
9.附加定期保险(B型)
10.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11.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12.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13.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1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15.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