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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复审中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复审中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川价函[1999]40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复审中有关收费的请示》(宜价字费(1999)236号收获。经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职能调整后涉及有关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省政府《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99)号)中规定的职能调整办理,川府发(99)36号文中未规定具体或有关部门对职能调整划分有争议的,报当地政府决定,并按政府的决定办理有关收费事宜。特种作业人员复审中有关收费问题按上述答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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