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印刷厂”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莆田市地税发票准印厂的批复
(闽地税征[1999]54号 1999年12月7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发票准印厂的请示》(莆田市地税征[1999]7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取消莆田县印刷厂、仙游县印刷厂印制地税发票资格,批准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印刷厂为地税发票准印厂,承印莆田市地税系统地税发票。请你局尽快对莆田县印刷厂、仙游县印刷厂发票防伪用品的领、用、存情况和发票印制情况等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收回发票监制章、地税发票准印证和库存防伪用品等。并将清理情况等上报省局。收回的防伪用品由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印刷厂按规定办理购领手续后续用。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印刷厂的地税发票准印证由你局于近期来省局领取。
希望你局加强对发票准印厂的管理,确保发票监制章、防伪用品和印制发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