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液化气价格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函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液化气价格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函复
(辽价重字[1999]10号 1999年12月7日)
盘锦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液化气价格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碳四与混合碳四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辽价发(1995)85号《关于整顿计划外液化气价格的通知》中明确,“对用于民用燃料的丙烷、碳四等亦执行民用液化气价格”。你局检查中遇到的混合碳四用于民用燃料部分,应执行辽价发(1995)85号文件之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