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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9]136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对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我省境内机动车驾驶员按规定领取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IC卡》,每卡收取工本费70元。此卡一次领取长期使用,丢失补办收费标准每卡70元。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发卡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不得重复发卡重复收费。
  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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