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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
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7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鲁国税征(1999)27号和鲁国税函(1999)31号文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新增样式普通发票工本费和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专用卷筒式发票制作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无碳纸(压感)防伪发票:
  32K,联四印制,3联×100份,每本8.50元,每增加一联,加收2.50元/本,如增加联为普通纸,每增加一联,加收0.50元/本。
  二、无碳纸(压感)机外发票:
  以上发票增减联次按每联平均标准相应调整价格,增加联超过0.15元的按0.15元/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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