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价函[1999]38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攀价费(1999)237号《关于中小学校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军训费早在九三年已明令取消,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军训费。
二、关于初中招生收取报名考试费问题,省物价、教委等部门川招委字(88)45号文已明确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不经过初中升学考试进入初中的,不交报名考试费。我省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小学升初中已无升学考试,此项收费应随之停止。
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收费项目中均无新生注册报名费,各地不得自立名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