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企业
评信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经函字[1999]204号 1999年12月7日)
湖北企业评信事务所:
你所《关于调整我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鄂信所函字[1999]6号)收悉。为促进平等竞争,支持你所业务发展,结合省内现行规定,现对你所收费标准修订如下:
一、对企业发行债券评信,按申报债券发行总额采用分档定率累进法计收费用。
上述收费金额最低为5000元。
二、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申请的综合信誉评级,按被评对象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收费。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投资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出具结论书的,可按论证或评估金额采用分档定率累进法计收费用。
四、对向人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证的企业信誉评估,按上年底资产总额计费,其收费标准为: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0元收取。
2.资产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400元收取。
3.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600元收取。
4.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800元收取。
五、应单位要求提供涉及守信程度、偿债能力、风险程度、经济信息和进行调查解答的,可按解答人职称收取咨询费。即:高级职称150元/次;中级职称100元/次;初级职称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