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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房屋产权证书换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房屋产权证书换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91号 1999年12月9日)


泰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产权证书换证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泰价(1999)33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11号)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的,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你县房管部门对1993年已参加房改办证的房改房换证收费按房改房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违反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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