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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申请提取1999年度多经企业管理费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
申请提取1999年度多经企业管理费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240号 1999年12月17日)


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
  你单位《关于提取多经企业管理费的报告》(青铁财发[1999]38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使用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青岛铁路分局多种经济发展中心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鲁国税所函1999]1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多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向所属的经营企业(名单附后)提取使用企业管理费220.5万元,希望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节约使用,年终管理费有节余的,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企业按核批额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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