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开拓农村市场所需的流动资金。对有关金融部门安排给供销合作社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规范资金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供销合作社在县城及农村集镇新建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凡供销合作社新建的省内企业,将产品销往省外的部分,自开业起3年内给予返还50%所得税的照顾。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工商、城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各类市场和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把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来,因地、因企、因商品制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今后因城乡建设需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规定执行,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九、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民族经济开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把同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单位。凡供销合作社能承办的项目都应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列入开发计划,随项目下达。
十、依法清理整顿社员股金。严禁高息揽存和变相进行存贷业务,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准吸收新股金。各级人民政府和联社要切实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全省清理整顿社员股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切实抓好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资公司每年淡季储备尿素和农药,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农行省分行要从支农角度,安排相应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储备化肥的,必须核拨相应的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