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搞活社属企业。社属企业的改革要因企制宜,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只要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和企业增效,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可以大胆探索,大胆改革。各级联社对企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按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要求搞好社企分开。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通过改为理事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发展壮大;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在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出资人权益,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六、加大劳动、分配、用工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推行竞争上岗,收入与贡献挂钩,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各级联社对企业主要管理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由联社委派财务主管的方式,强化财务管理。社属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各地经贸委和体改委要把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革纳入指导和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对社属企业中下岗分流并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企业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协调。
  七、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充分发挥载体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调整经营和组织结构,实行生产要素重组,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闲置场地、库房兴办商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积极试验、推广代理制,通过农产品经营增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合作。基层社要重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优质米、油菜籽等大宗农产品,经省粮食、经贸部门批准后,供销合作社可进行经营。凡经县供销联社批准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农林特产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