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
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9]53号 1999年12月17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主渠道之一,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实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必须逐步推进。当前要从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出发,尽快扭转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和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突出问题,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这一高度来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调好当地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下大力打一场扭亏增盈攻坚战。总的要求是:在历史亏损挂帐划断的前提下,力争当年汇总不发生新的亏损。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要制订3至5年扭亏规划,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供销合作社各级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合作制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县都要选择1至2个基层社作为试点,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改造和发展自己,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探索出一条把基层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对大多数基层社,当前要通过完善集体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安退减冗,降低费用,遏制亏损,提高效益。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后其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各县可以小城镇为中心,按经济区调整基层社建制,对经营困难、市场面窄的基层社可采取并入中心社、撤社留店以及托管等形式进行调整。民族贸易县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2003年底以前,仍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