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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贝兰德(胃痛片)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贝兰德(胃痛片)
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轻字[1999]347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政策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2月30日起降低我省市场贝兰德(胃痛片)等部分药品价格(见附表)。
  一、这次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原则,是在不降低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不减少药品商业企业和医疗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的前提下,以各地调查的药品实际价格为基础,按照同类药品不同品种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同品种之间不同规格之间保持合理差价,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销售方再降低实际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品种,除进口和进口分包装的外,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在湖北省内市场销售的,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价格的,按原价格执行不变。
  四、本通知所列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如何,一律以本通知中所标明的化学名称为准(已标明商品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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