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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1997]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第四批市定涉及企业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征收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上述已决定的收费、基金项目,由市治理“三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清理和收回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市收费局负责清理帐户、冻结资金、收回票据,帐面结余资金统一收缴,上交财政。如有违反,一律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1997]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一、第四批公布取消的7项收费、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征收依据
  1    燃气经营管理费    青价费字[1997]157号
  2    供热管理费      青价费字[1994]177号
  3    排水设施接头疏通费  青价费[1995]62号
  4    个体园所管理费    青政发[1991]332号
  5    海上旅游管理费    青价费[1995]228号
  6    海上码头建设基金   青价费[1995]228号
  7    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青政办发[1995]47号

二、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


  绿化费 青财行[1992]11号
  由原每人每年按10元征收改为按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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