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对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我市政策规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25.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安排落实,各类管、网的公用部分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水、电、气、通信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26.对来徐投资者的资金到位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免费验资。
27.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私营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有关部门未经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企业收费、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对正常的收费要实行收费卡制度,并严格按标准收取。
28.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奖励政策
29.凡引进投资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私营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有效益后,由市财政或主办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招商引资人员。
30.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可以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实施办法
31.本意见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并协调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2.对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实行集中会办制度。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集中会办,对手续齐备的,3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证照等工作。
33.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个案处理,提供更宽松的政策服务,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签订合同、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直至投产经营,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34.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本地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