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和购(租)房政策
11.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12.对兼并国有企业、实行联营、联建、入股或投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用地的,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并实行优惠地价。
13.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从事种、养殖的,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特产税。
14.凡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或经市政府一次性拍卖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经有权部门核定,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费、人防费、土地征(拨、使)用管理费和减半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免收新墙体改造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凡投资的建设工程,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6.投资者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所发生的契税先征后返,免收各种购房交易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17.投资者签订3年以上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合同且一次性交纳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费的,2年内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中承租方所交的部分。
18.投资者所携带的非我市牌照车辆,可转入我市;在办理转籍手续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市属范围内的有关收费减半收取。
四、信贷政策
19.金融机构对来我市投资的私营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应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全方位服务。
20.凡来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可以用财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贷款的利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
21.市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来我市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私营企业之间也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五、服务保障政策
22.凡来我市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实行挂钩保护。
23. 凡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入托、入学的,享受本市同辖区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