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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徐政发[199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现就鼓励外地人员来徐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投资政策
  1.凡来我市市区投资兴办各类私营企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2.外地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可以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4.符合上述投资额标准,并在徐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每50万元,解决3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骨干员工在内人员的城市户口迁入手续,并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允许外来人员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在市区设立集体户口。
  二、租费政策
  5.外地人员来徐新办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交纳的其他税收,属于市级留成部分,两年内按80%返还。
  6.从第三年度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给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10%返还给企业。
  7.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包括国税、地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从第三年度起至第五年度,所在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人员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9.凡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他业务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10.两年内免收企业外地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员就业调节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人防建设资金、防洪保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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