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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5号 1999年12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表明“出口专用”字样,纳入普通发票进行管理。
  二、出口企业结存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出口统一发票式样由市局确定,名称定为“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对统一发票式样满足不了企业需求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自印发票有关规定,经分管国税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到指定发票印制厂家印制。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2、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QINGDAO SHANDONG PROVINCE SPECIAL INVOICE FOR EXPORT



  出口专用Special use for export
  购货方              日期
  TOMessrs 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
  发票号码
  Invoice(00)WS ________
  合同号
  Contract NO. _________
  信用证号             航班/次
  L/CNO. _____________ vessel/Flight __________
  起运地(港)             目的地(港)
  From _____________  TO ______________
  品名      数量/种 类          单价金额
  Marks & NOs. Quantities & descriptions  Unit price Amount
  企业名称:(盖章)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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