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67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39号)精神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为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都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
省级基建项目和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和基层分局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家税 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