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违章作业记录和责任事故记录;
(二)新标准、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有关操作技能的复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复核,监察机构审验并加盖复审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在操作证允许的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范围操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招用的审查工作,聘用持外地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做好培训、复审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汇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证明,到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持异地有效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换发深圳市操作证,方可上岗。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操作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在两个复审期内,没有违章和事故记录者,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监察机构批准,可免于复审考试。
第二十九条 对在遵章守纪、举报违规和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和监察机构应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