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经考核认可的培训教师;
(二)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各工种的《培训考核大纲》由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其培训教材须由监察机构指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如实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应给出意见并盖章,培训单位须核实报名条件并盖章。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在开班之前须填报《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将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名单报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并严格按照《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须采用标准试题,并建立标准试题库。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单位须在考核之前将考核方案及考务人员名单报监察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监察机构核发相应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复审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等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复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