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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培训教师的资格,须经监察机构审查。
  第八条 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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