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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制度(试行)的通知


  企业名称  注册类型
  行业  职工人数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管理类型  纳税人类型  主营范围
  项目金额            行次 本月数 上年同期数 本期累计数 上年同期累计数 上年全年累计数
  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1
  其中: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2
  出口销售额           3
  免税销售额           4
  其他业务收入          5
  销项税额合计          6
  进项税额合计          7
  进项税额转出          8
  期初留抵税额          9 
  期末留抵税额          10
  应纳增值税           11
  预缴增值税           12
  已缴增值税           13
  商品销售毛利          14
  产品销售利润          15
  利润总额            16
  产品销售成本          17
  其中:出口销售成本       18



  项目金额       行次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现金        19
  银行存款      20
  短期借款      21
  长期借款      22
  存货        23
  其中:库存材料   24
  产成品       25
  应付账款      26
  应收账款      27
  预收账款      28
  预付账款      29
  其它应收款     30
  其它应付款     31
  附列资料:
  本期累计工资发生额___元;上年同期累计工资发生额___元
  本期累计租赁费及折旧___元;上年累计租赁费及折旧___元
  本期累计水电费支出___元;上年累计水电费支出___元
  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___万元;
  情况说明:   纳税评估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企业单位(章):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填写说明:
  1、本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所属时限和报送时间填报。
  2、表中带有*号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列。
  3、表中“行业”栏目分工业、商业和其他填列。对工商兼营的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确定,其中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为工业企业。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为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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