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6号 1999年12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的监控,提高全市的纳税申报质量,市局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建立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制度是加强对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监控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的关键。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搞好各部门的业务协调衔接,特别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
(一)增值税异常申报说明书包括《增值税零负申报原因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和《纳税评估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两部分。《说明书》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由发生零负申报的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一。《调查表》由纳税评估部门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二。
(二)各单位于二000年一月份申报期开始,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发放《说明书》或《调查表》。
(三)《说明书》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要求在纳税人发生零负申报时随申报表按月报送。《说明书》的发放和受理比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非零负申报企业,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根据工作安排发放《调查表》。发放时,要向纳税人说明填报的所属时限和报送时间。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说明书》和《调查表》的,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向辖区增值税纳税人拟发关于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报送的专项通知,说明具体实施时间、范围、工作要求等。征收期,要派专人进行报表发放、填表辅导、疑问解答,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报资料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评估的成效,各局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数据资料的管理,建立与之配套的工作制度,确保税收数据资料的全面、有效。实行增值税异常申报原因说明书制度,是我们加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尝试,望各局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经验积累,积极探讨总结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此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