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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调整呼市公安局暂住证工本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对调整呼市公安局暂住证工本费的批复
(内价费发[1999]11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暂住证工本费的申请报告》(呼价费字[1999]第333号)悉。鉴于呼和浩特市对暂住人口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计算机二维条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投资较大的实际,并参考毗邻省区所在地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暂住证》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暂住证》收费标准为10元/证,暂住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月,原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92]内公(治)247号文件规定的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呼和浩特市停止执行。上述费用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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