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保康县1999--2000年度销售电价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209号 1999年12月17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我市九九年十月至二000年三月地方二次综合电价加价标准和保康县综合销售电价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75号)和《关于核定保康县朱家场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86号)收悉。考虑到省网趸售电价已作调整,经审核同意将保康县平均销售电价调至每千瓦时0.425元。根据国家要求,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入目录电价。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也按国家要求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其余用户按每千瓦时1分征收(农业用电不征收)。一并计入目录电价。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的优惠办法,按省物价局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