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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月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国税机关办理提前退休或离职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愿意返回国税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其它人员,应一律留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其人事档案均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财务脱钩
  财务脱钩的基准日为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作组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国税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凡冠以国税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国税机关分开,不准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和审批
  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脱钩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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