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51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全省税务代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和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现结合我省情况,对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和取缔非法代理机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对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机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取得。因此,在我省境内,凡未经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
1、机构脱钩
由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并解除挂靠关系。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