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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振兴教育事业的决定

  10、加强和完善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建立对政府、教育部门、学校、教师进行素质教育评价的科学、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扭转单纯以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评价教育的倾向。坚决制止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按升学率进行奖惩的错误做法。进一步改革对学生的考试和评价方法。
  三、深化改革,促进教育振兴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11、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继续推进全省同一层次高校、省属和部属高校、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联合共建、合并办学,今后3年内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新体制。加大现有中专和成人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力度。
  进一步完善我省基础教育“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以县为主,首长负责”的体制,加大县级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地、市行署和政府结合本地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加强对教育的宏观统筹与管理。落实城市市级与区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责,义务教育由区级政府管理。县、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教委主管”的体制。行业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
  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切实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
  1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坚持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幼儿教育。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在未来3至5年,扶持一批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外资、国有与民营企业、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以投资、合资、捐资等多种筹资形式举办各类民办教育。对各类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政府可以划拨形式提供办学用地,免收校舍配套费用。允许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对民办学校的学生升学考试和就业待遇、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一视同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国有企业自办的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的分离,要按照省委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抓紧做好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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