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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等单位从事吹填砂工程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等单位
从事吹填砂工程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69号 1999年12月1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9]366号请示悉。
  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等单位从事吹填砂工程业务,按实际填土方数量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业——平整土地”行为,应按税法规定依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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