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经营范围、线路变更、车辆更新、线路审批、车辆入籍等方面支持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合并和兼并;支持客运企业以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为依托和载体,以产权为纽带,组建跨区域客运集团公司;支持经营规模较小的运输经营者组建为运输经营联合体,或组建成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营运客车较多的干线,可制定专线管理办法,引导组建营运建制,实行专线经营。
八、按照政策透明、办事公开、相互监督的原则,逐步完善全省道路客运线路审批制度。要按市场需求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确定运输结构调整、客运线路、车辆总量控制等年度指标,审批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条件成熟的客运线路,可通过听证会、服务质量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对省确定的主要干线线路班次实行定额管理制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省内需求量大的客运线路实行道路客运线路牌有偿使用制度,对出租客运经营权实行招标确定制度。
九、客运线路牌实行期限使用制。高速客运和跨省市客运、跨县客运、县内客运线路牌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4年、3年。
十、市、县内,400公里及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经营,减少无序竞争。积极引导客运经营者在原有客运线路上用小轿车走线客运替代原班车客运。
十一、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和车籍管理,通过年审和定期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禁止技术状况不合格或达到报废规定的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提高营运客车技术水平,消除无序异动和倒卖客运线路牌现象。坚决禁止老旧、报废车辆进入市场,降低简易机动车的比重。
十二、高速客运专用站的发展和布局规划由省统一编制,其余客运站场发展和布局规划由市、州编制。对不符合客运站场规划的客运停车站场.要逐步进行归并或取缔。
十三、新建汽车客运站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业主负责制,优先考虑站运分离、面向社会开放的客运站的改造和扩建。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在城市兴建符合交通运输规划的专用客运站场,支持在农村兴建简易客运站场。在客运站场设计和建设规范上,发运、停车、保养修理场地允许分开布局。
十四、所有利用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投(出)资建成的汽车客运站,都必须面向社会开放服务。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组建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