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
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客运市场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6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客运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6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客运市场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省道路客运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道路客运市场宏观调控,理顺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管理体制;规范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发展高速客运,公路出租车客运和汽车租赁客运;积极推进汽车客运站场公用化、社会化,建立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运输经营者平等竞争的统一高效、有序规范的道路客运市场。
二、道路客运的政策和规定应有利于培育合格的道路客运经营主体。
三、实行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等级评定制度。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的客运线路必须与资质等级相一致。
四、新申请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客运业户,必须具备公司企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营规模不得少于5辆客车,在注册登记之前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从事乡镇农村道路客运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目前经营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经营规模少于5辆客车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运输质量担保。新进入高速客运市场的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客运企业;对已经过人高速客运市场但与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要逐步进行归并或调整。
六、引导经营规模较小的客运经营者采取营运客车过户,或直接出资给具备资质等级条件的运输企业购买客车等方式,进行营运客车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