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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三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告的通知
(黔府发[1999]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1985年公布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全省又新发现了一批古遗址、古墓葬等重要文物。各地对这批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进行了抢救性保护。为保护好省内非常有限的珍贵文化遗存,充分利用有限的珍贵文化遗存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6]69号)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我厅组织进行了全省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历时3年,采取由下而上、专家评审、从实际出发、严格把关的办法进行。对各地上报的一百余处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反复评审论证,对拟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现场考察,要求其具备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确保文物质量,同时注意考虑了保护利用、适当分布,对在旅游线上和有较高保护价值、较好利用条件的单位给予了优先考虑,对一些省级保护单位较少或没有省级保护单位的地方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适当倾斜。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实现有效保护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保护单位的数量。
  第三批申报的45处保护单位(名单附后),大部分古建筑已经过维修,并对外开放,还有部分正在进行维修。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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