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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止美容美发业牟取暴利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现不在管理权限)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止美容美发业牟取暴利具体规定
(郑价金[1999]23号 1999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美容美发业牟取暴利,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郑州市辖区内所有对外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一律实行等级管理,其等级依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设备、技术力量、卫生条件、服务质量的不同,划分为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三个级别。
  第三条 美容美发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本店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郑州市美容美发业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收费标准超过特级时应报市物价局另行审批。
  第四条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权限:
  (一)、美容美发业的价格管理范围为各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美容美发店收费项目的平均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参考等级级别和邻市价格制定,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定期监测公布。
  (三)、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美容美发等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审定特级店及一级以上旅店和甲级桑拿浴池附设的美容美发店,发放牌匾、证书;其它等级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审批;商贸委系统内的等级店由市物价局和商贸委会同审批。
  第五条 美容美发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商品和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悬挂标价牌(表),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平均收费标准,并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在20%的上浮幅度内自行定价,超过上浮幅度的视为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牟取暴利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以前其它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市物价局。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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