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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现有居民小区应当结合小区整治和改造,增设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应当将健身活动场所纳入建设规划。
  第七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和行人行走;
  (二)不得损坏绿地;
  (三)不得设置横幅、标语、旗帜等宣传广告;
  (四)不得宣扬封建迷信;
  (五)不得非法行医;
  (六)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不受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下列重要场所禁止聚集从事体育健身活动:
  (一)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场所;
  (二)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周边地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的周边距离,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在下列场所举办超过50人规模的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举办日前的三日内到市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彭城广场、人民广场;
  (二)淮海路、解放路、中山路、复兴路、迎宾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各县(市)、贾汪区需对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由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经登记的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和人数组织活动。确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和人数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加强对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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