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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199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市容、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对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室外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坚持健康、自愿、小型多样、分散、就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支持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市辖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在本社区范围内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六条 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提高使用效率,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各公园、纪念塔、景点等场所应当在早晨七时前对健身的群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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