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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答: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问:石油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收取油票销售的油品如何征税?
  答:由于石油公司将销售的油票已做销售处理,并交纳了增值税,因此,对石油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收取油票销售的油品不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加油站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应当如何征税?
  答:加油站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属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加油站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问: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销售单价按物价局规定价格还是按实际价格征税?
  答:由于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销售单价通常低于物价局规定的销售单价,且上下浮动,给计算计税销售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计税销售单价应按实际销售单价确定,同时应加强征管,确保增值税税基的完整。
  七、问: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收取石油公司系统油票销售油品,再将油票出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收取石油公司系统油票销售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其计税销售额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销售油品时收取的全部价款;一部分为销售收取的石油公司油票的增值部分。
  八、问:加油站申报纳税时检测用油能否按20升/天扣除?
  答:青岛市技术监督局规定加油站每天抽取20升油对加油机进行检测,但加油站实际并未完全执行,因此,对加油站申报纳税时应按实际检测用油进行扣除。
  九、问:对挂靠运输公司的属个体性质的运输车辆,在运输公司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加油,这部分油品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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