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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1999年12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9]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
  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
  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三、问: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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