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将印刷品在非定点厂印刷的,由市财政局扣拨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印刷经费。
第八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定点印刷厂应遵守定点印刷协议,保证政府采购范围内印刷品优先印刷,按时交货,保证质量,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凡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被累计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定点印刷厂,将其取消定点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印刷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投保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定保险公司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承保公司,与其签订年度定点投保协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保险通知单》到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各单位车辆的投保情况和车辆异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 在保险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各单位凭保险单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完结后,将保险款收据和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复印件)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关系,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