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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等三个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
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等三个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字[1999]30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和《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暂行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行为,降低印刷费用,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印刷的范围包括文件、书籍、刊物、信封、信笺、报表、资料等制版印刷品。上级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选定的印刷厂定点印刷,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在市委机关印刷厂印刷。
  第五条 各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发的《定点印刷证》,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自主选择印刷厂,并与其签订印刷合同。印刷合同送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第六条 印刷费用结算采用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印刷品结算单》。送印单位对印刷品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然后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单位凭审核后的《印刷品结算单》,直接与印刷厂办理费用结算,但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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