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财产:
年度决算前,各支行应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保证账实相符。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账簿、账卡、登记簿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如有损失、丢失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外借资产应抓紧收回;对以物抵贷收回的资产(市内、市外)无论是否进行账务处理,都必须进行清点、核对,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盘点、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调整账面余额,达到账实相符;对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进行实地盘点、核对,确保其安全。
(四)、核实损益
1、核实各项税金、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级营业税占5%,中央级营业税占3%,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为: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结算罚没款收入;投资收益中国债利息收入、对外投资的税后分红、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为地方级营业税。决算前认真核对税金计提是否合理,有无多缴和少缴现象,少提税金要及时补上,多缴税金要与税务部门沟通,以后予以抵补,做到计税基数、税率、税额准确无误。
2、核实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清理损失、经批准列支的出纳人短款及其他营业外支出。
3、核实各项收入。对应收及实收利息的计算和收付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率政策的执行,涉及到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根据规定的范围、利率和方法进行准确计算,防止差错的产生。在复查中如发现错计、误计、漏记等情况,应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严禁通过调整应收及应付利息来人为控制利润情况的发生。
(五)、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简称
《办法》)在决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收回的抵贷物资的处理。各支行对已收回的抵贷物资,应填制《资产保全申请审批表》报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办公室(信贷处)确认,经保全委员会批准后在决算前账务处理完毕。对成立“保全委员会”之前回回的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挂账的以物抵贷资产,可不用上报,直接转入“其他资产”科目中并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