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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联合通知

  各支行的坏账准备金可按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5‰按原币实行差额提取。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
  (十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职工住房公基金的各支行,可以补提到原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在原合作银行成立前提取的职工住房公职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管理费审批问题。对市行机关管理费的支出列支情况,要严按照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8]248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管理费的支出情况及决算、报市国税局审批,并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2000年管理费支出计划,报市国税局审批。
  (十六)、对收回已被核销呆账、坏账等款项,应在收回时并入当期损益,征收所得税;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经分局查出后,就地征收所得税。
  (十七)、商业银行按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按应纳税所得的1.5%据实扣除,超出部分要作应纳税调整。
  (十八)、对99年度发生的需经审批的各项支出,各支行要在二月末之前,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需报经市国税局批准的,各分局均于三月末之前上报。
  (十九)、对在本年度内发生的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凡未经批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凡未进行调整的,经税务部门查出后就地补交所得税。
  (二十)、对于应付利息。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计提的利率、期限逐户计算实际应付利息。
  三、会计决算有关事宜
  (一)清理资金:
  为了使决算的有关数据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九九年的经营情况,各支行(营业部)应对存款、贷款、结算和往来资金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1、清理信贷资金。各支行的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决算前全面核对各科目及每个贷款户的余额。正常贷款到期(含展期)及抵押贷款到期当日仍不能收回的,应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逾期二年(含二年)以上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明细科目;对呆滞贷款中的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条件的贷款本金,转入“呆账贷款”明细科目。
  2、清理结算资金。在年度决算前,对结算资金(含应解汇款,保证金等)进行全面清理。凡结算过程中超过凭证正常传递期限的资金应抓紧时间进行查询、查复、清算,对超出解付期的汇入款项,应积极联系解付;对超期确实无法解付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汇。
  3、清理不动户存款。对活期存款户中长期(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业务的不动户,应逐户进行清理,并按规定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久悬未取”明细科目核算;已在此科目中挂账一年以上仍未发生业务的不动户,可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入当年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后企业在以后年度来支取的,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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