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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联合通知

  (七)、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
  (八)、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支出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出;凡属于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必须按规定列支,按受益期限逐月摊销。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转移到下年度列支。现行政策有规定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装修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管理办法,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各支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在列入递延资产时,报经国税局审批,按审批期限逐年摊销。
  各支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经批准后可据实列支。
  以上需报经国税局审批的事项,其金额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经当管国税分局审批;在5万元以上的,经当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商业银行实行的计税工资标准按每月人均工资660元以内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诉讼费列支问题。商业银行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可事先在费用中据实列支,对发生的诉讼费应由对方负担的在实际收到时冲减该项费用。
  (十二)、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问题。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呆账准备金可在下一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账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三)、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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