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
财务状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动、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取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各支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对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半年未收到利息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三)、代办储蓄存款手续费的比率
各支行给代办单位、储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均余额的8‰内控制使用。
代办手续费=每月月末存款余额之和÷12×8‰
(四)、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比例。
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以内据实列支,不允许计提。
(五)、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六)、关于办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办理国库券而取得的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专项用于此项工作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