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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机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机户负担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机
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机户负担的通知
(云政发[1999]24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农机户乱收费的情况,有活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还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农机户负担过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治理农村“三乱”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取消七项收费
  (一)工商管理费;
  (二)农机管理费;
  (三)工商验证费;
  (四)养路费完费牌费;
  (五)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
  (六)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委员会会费;
  (七)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
  二、降低四项收费标准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凡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8%,并只准向以营运为主的农机户收费,营运收入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税征收基数确定。
  (二)公路养路费。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公安、农机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征收及减免。
  1.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征收公路养路费;
  2.对完全从事营运的拖拉机,全年减征20%;
  3.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从事营运的月份征收,减征50%;
  4.在省政府确定的33个民族县全部乡镇和其他省级扶贫攻坚乡,完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全年减征30%;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运的,减征60%。
  (三)拖拉机驾驶员年度审验费,按每人5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拖拉机年度检验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审定全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发[1992]73号)规定执行,不得重复征收。
  三、严禁二项摊派
  1.报刊杂志费。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农机户订阅、购买报刊和杂志。
  2.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凡未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农机户,不交纳会费,各地不得借机作出不检审的规定。入会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定33个民族县和其他省级扶贫攻坚乡镇,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农机户会费一律减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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