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机
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机户负担的通知
(云政发[1999]24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农机户乱收费的情况,有活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还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农机户负担过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治理农村“三乱”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取消七项收费
(一)工商管理费;
(二)农机管理费;
(三)工商验证费;
(四)养路费完费牌费;
(五)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
(六)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委员会会费;
(七)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
二、降低四项收费标准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凡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8%,并只准向以营运为主的农机户收费,营运收入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税征收基数确定。
(二)公路养路费。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公安、农机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征收及减免。
1.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征收公路养路费;
2.对完全从事营运的拖拉机,全年减征20%;
3.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从事营运的月份征收,减征50%;
4.在省政府确定的33个民族县全部乡镇和其他省级扶贫攻坚乡,完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全年减征30%;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运的,减征60%。
(三)拖拉机驾驶员年度审验费,按每人5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拖拉机年度检验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审定全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发[1992]73号)规定执行,不得重复征收。
三、严禁二项摊派
1.报刊杂志费。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农机户订阅、购买报刊和杂志。
2.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凡未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农机户,不交纳会费,各地不得借机作出不检审的规定。入会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定33个民族县和其他省级扶贫攻坚乡镇,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农机户会费一律减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