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处理(处罚)
决定书告知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13号 1999年12月2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事项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3、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附件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事项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对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