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
54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的通知
(闽房价估[1999]5号 1999年12月28日)
各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和《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1998)3号文)规定精神,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全省第二批上报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54家。现将这54家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公布如下:
一、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临时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以上经确认并领取了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均可在其相应资质等级的营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垄断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凡未取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其评估报告无效,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省政府第48号令有关规定予以查处。